刘某自2018年3月15日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刘某因工受伤与公司发生纠纷便于2019年5月12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问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上述法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具体为:
1、刘某于2018年3月15日到科技公司工作,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即只要刘某在2019年3月15日——2020年3月14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视为未超过仲裁时效;
2、刘某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科技公司,《劳动合同法》允许对于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即在2018年4月15日起,刘某就已经知道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其知道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2018年4月15日——2019年4月14日)主张,此时仲裁时效已过;
3、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科技公司应向刘某支付2018年4月15——2019年3月14日的双倍工资,因刘某是于2019年5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故其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其仅能主张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