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17年便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食品公司制定。后食品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便制定了经济性裁员方案,刘某成为被裁减人员中的一员。请问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也就是说,食品公司经济性裁员要合法,其一,若食品公司财务状况经审计确系连年亏损的,公司已满足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形,符合经济裁员的实体要件;其二,若食品公司就经济性裁员事项已听取工会意见,并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告的,则公司的经济性裁员程序也符合法定程序。此时,食品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及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也不适用普通劳动者计算加班费的规定。但法院并非一定不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只要劳动者能就加班事实提交证据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