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公司股东,占股47%,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四年)兼法定代表人,股东朱某任公司总经理,张某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有权决定聘任和解聘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后刘某做出《执行董事决定》解除朱、张二人的职务。后张、朱二人实际控制公司营业执照、财务专业章、财务账簿等,请问若刘某任期已至,还能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公司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案中,刘某的任期已届满,但在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选出新的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刘某仍有权履行董事职务。加之《公司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故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的刘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之诉。
公司印章和证照属于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印章证照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未对公司印章和证照由谁保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控制和支配。因此,张某与朱某二人应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