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诉不理”原则?】
时间:2022-05-30点击率:1025地点:


某公司股东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一个月前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后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请问法院是否违反“不诉不理”原则?

也迪律师解答】

“不诉不理”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人民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本案中,刘某诉请撤销涉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民事判决。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具有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民事诉讼结果作出独立判决的权利。从辩证的角度讲,撤销股东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系变更之诉,后者为确认之诉。只有在确认之诉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够存在是否被撤销的情形。刘某诉请求为撤销涉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其不符合股东会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则从根本上判定了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对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便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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