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高管人员的聘任必须经所有股东同意,也同时规定董事会职权中包括解聘或聘任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在内的权利。后公司董事长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司共五名董事,出席三名董事,三名董事一致同意解除刘某在公司的总经理职务。请问刘某的总经理职务是否确认解除?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系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但该职权仍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行使、放弃或授权他人行使,而上述条款并非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权利只能由董事会行使,法律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行使该权利。且《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案中,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经营高管人员的聘任必须经所有股东同意,由此将经营高管人员的任免权赋予股东会,符合股东会权利性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章程中同时规定董事会职权中包括解聘或聘任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在内的权利,并规定了董事会相应议事规则,但系属对董事会职权的一般规定,不能否定将经营高管人员的聘任权赋予股东会的特别规定。涉案会议决议事项为公司总经理的任免,按章程规定应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同意,而公司径行通过董事会作出任免总经理的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刘某的总经理职务并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