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担任总经理一职。公司共三名股东,刘某、朱某、王某,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朱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后董事长朱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刘某擅自挪用公司资产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有朱某、王某及公司监事的签名,刘某未签名。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科技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朱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科技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提到的“刘某擅自挪用公司资产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仅是董事会解聘刘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刘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