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90天,费用为6万元。在工期进行至半程时,装修工人朱某便自行居住在装修房内,两周后被发现在房屋内猝死,请问刘某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也迪律师解答】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装修公司在为刘某所购房屋进行装修时,雇佣的工人应仅进行装修工作及因装修而产生的必要生活行为,但工人朱某却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超出了装修工人应从事的行为边界。现朱某确是在涉案房屋内死亡,其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近亲属,其死亡本身不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房屋发生正常死亡的情形之列,广大群众对该类房屋普遍存在忌讳、不安、恐惧等抵触心理。即便损害并未实际发生,但客观上势必导致该类房屋相对难以转让、出租或交换价值贬损,对于该部分损失装修公司应予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法院会综合事件发生时的房屋价格、装饰公司的过错程度、房屋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加以确定。
那么刘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会获得支持,我们认为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本案中遭受损害的为房屋本身,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刘某虽因本案事件可能会产生精神困扰,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