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地产公司,刘某经中介介绍,与该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支付了首付款(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后公司大批楼房被法院查封,现公司又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刘某欲通过支付剩余房屋价款继而获得房屋所有权,请问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即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行使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从而延续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解除对债务人不利的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为有效合同,但刘某支付购房价款的义务、地产公司协助完成合法交房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可以视为均未履行完毕,也就是说,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取决于地产公司的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