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缺席庭审,保险公司需承担不利后果吗?】
时间:2022-05-17点击率:760地点:


刘某为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后周某的汽车与刘某的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周某负全责。刘某将周某及周某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以证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周某要求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用也不再出席庭审。后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乙保险公司已赔偿,但周某未赔偿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要求甲保险公司按原生效判决赔偿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涉案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刘某的侵权之诉虽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故其损失尚未获得填补,仍可要求其所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理赔。但侵权生效判决据以确认车辆损失金额的依据系刘某单方委托评估的鉴定意见且未经诉辩双方实质对抗。车辆损失金额不仅关系到侵权人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还关系到保险人理赔责任范围的确定,故而保险人对车损金额亦应享有实质抗辩权,不能因侵权人在侵权案件中怠于抗辩而承受不利后果。因此侵权生效判决确认的车损金额对本案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本案中,刘某系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理赔,则应当遵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报案与损失核定的相关约定,保障甲保险公司的知情权和定损参与权,合理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因此,刘某在侵权案件中主张的车损金额对甲保险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保险公司有权依保险合同约定申请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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