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共有六名股东,其中刘某持股百分之三十,系公司董事长;另外五名股东系张某、朱某、高某、李某、吴某。2022年3月9日,刘某在公司股东群内表示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上午十点(采用线上方式),并告知了具体的会议议题。其余五名股东均回复收到,后朱某(占股百分之十)未参加会议,请问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召集股东会虽然没有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15日通知,但董事长刘某已在微信群表示欲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知时间定在2022年3月10日上午十点,朱某也在群聊中回复“收到”,即表明朱某对于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题等系知情的,后其未出席但股东会顺利召开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仅仅属于轻微瑕疵。因该瑕疵没有妨碍股东公平的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亦不具有影响决议结果的可能性,故而法院对于朱某的诉讼请求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