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刘某实际出资,张某代为持有科技公司20%的股权,科技公司经营情况较好,刘某遂请求张某及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公司利润分配款,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刘某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的前提应当是刘某为科技公司的合法股东且科技公司依法作出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故刘某应对其系科技公司股东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从科技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备案信息来看,刘某并非科技公司的股东。在刘某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科技公司股东张某之间存在代持关系或刘某确系科技公司的隐名股东的事实成立时,刘某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据此实现显名确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盈余分配依法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不是公司内部股东分钱的简单事宜,而是涉及到公司经营、决算、税收、计提、会计等各项制度,故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才能有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