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效吗?】
时间:2022-04-25点击率:819地点:


刘某系某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朋友张某请求,刘某便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及附带签名的连带担保文件,现张某无法偿还借款,房产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刘某作为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发经营活动,但其应在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本案中,刘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代表房产公司出具连带担保文件,事实上房产公司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故刘某虽为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代表公司为朋友张某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已超越代表权限,该代表行为应属越权担保。

第二、对于越权担保,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确定担保行为的效力。相对人善意的,构成表见代表,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张某的债权人未尽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担保行为不对房产公司产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担保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