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2000万元。后某建设公司为张某提供了担保。经查,建设公司为一人公司,张某是该公司的股东,请问建设公司为张某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规定的特殊担保下股东回避表决旨在维护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表决事项所涉及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谋求与公司利益不符的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更加客观、公正地决定是否为其股东进行担保,而并非禁止或限制该类特殊担保。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同意提供担保不仅体现了股东意志,也体现了公司意志,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股东存在的情形下,更谈不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案中,建设公司股东刘某行使股东职权作出担保的决定,制作了书面股东会决议并签章后置备于公司,若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应当依法认定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