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了吗?】
时间:2022-04-11点击率:876地点:


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周某借款300万元。现刘某逾期拒不还款,周某催促无果后得知张某欠刘某的400万元款项已经到期,但是刘某从未催促。请问若周某提起代位权纠纷,张某没有偿还能力时,还能再找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周某已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并不消灭或并不全部消灭。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执行程序的,债权人依旧有权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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