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公司之前与一个货运公司有过多次合作,目前双方存在互相拖欠款项的情况。但是由于之前没有签订协议和员工离职,具体金额无法确定,近期双方一直在协商,希望债务能够互相抵消。后来协商未果,货运公司凭借我们之前在协商中写明的“承认拖欠货运公司25万元款项”的邮件内容起诉到法院,这属于自认吗?
【也迪律师解答】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进行和解协商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可能带有让步妥协性质,尤其是该承诺是以协商双方债权债务相抵消为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显然有别于一般情况下单方作出的承诺,不能发生自认的法律效果,不影响协商不成后双方进入诉讼阶段时法院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于诉讼外协商过程中的自认,如果承认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能够发生自认的效果,必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此特殊阶段的自认事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本身,不具备承认于己不利事实的证明效力。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