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婚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婚后张某也搬进房屋内居住。三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刘某自愿为张某在该套公租房内设立居住权。后刘某反悔,请问张某对该套房屋是否拥有居住权?
【也迪律师解答】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居住权是在所有权上设立了负担,即使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也不会对居住权产生影响。依合同设立居住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2、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本案中,公租房系国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系住房保障中心,刘某仅为公租房的承租人,虽享有对公租房的的占有和使用权,但并非该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刘某无权对涉案房屋设立居住权,因此,刘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为张某设立居住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不能享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