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因逾期未还款,被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实业公司因与某个咨询公司合并而消灭,请问申请变更被告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本案中,实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也同时丧失。但实业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应当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形变更新的民事主体参与诉讼,如有必要可以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