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张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合同约定价款为15万元。刘某已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得知张某并非该辆车的所有权人,所有文件均系伪造。车辆也已经被实际所有权人交付给了另一个买家,请问张某与刘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之结果。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并非该辆二手车的实际所有权人,那么张某出卖车辆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尽管张某作为车辆出卖者系无权处分人,但其与刘某海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应因未受到所有权人追认而认定为无效,合同依然有效。现因张某为无权处分人,车辆也已被实际所有权人出售给了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张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建议刘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