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可以申请再审吗?】
时间:2022-03-29点击率:800地点:


您好律师,我这里有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房屋是在海淀区,但是已被朝阳区法院审理并且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再审?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您的这一案件应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海淀区人民法院。

第二、那么,在朝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又没有移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是否属于程序错误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那么,违反专属管辖并不会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因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