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大药房购买了25盒感冒药,后发现无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联系方式,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查询不到所售产品的合法资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药房承担惩罚性赔偿并退还购买药品的全款。药房以刘某系职业打假人为由抗辩其不是消费者,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可知,只要购买人不是为了将所购商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即使明知商品有问题而购买,也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而且《食品安全法》并未将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消费者事前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的答复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答复意见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