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途径无非是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几种。
协商解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过失性辞退要求劳动者具有过错,经济性裁员对于裁员人数以及程序有着明确的限制,这时无过失性辞退似乎就成了最好的理由,尤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理由,因为其含糊不清,没有明确定义,很多用人单位用的都很顺手。
但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真的没有明确的定义吗?
不是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客观情况”指的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并且,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的情况下该变化需要达到完全没有继续履行可能、完全无法履行的程度。
虽然因为法律对协商的形式和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进行“毫无诚意”的协商,但毫无疑问协商的程序是不可减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