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2-01-12点击率:808地点:


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债权人,但公司一直拒绝偿还。目前该科技公司的股东均为实缴出资,刘某能不能要求公司股东就拖欠的2000万元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科技公司的股东所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那么在刘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基于科技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或实际行为并对股东的特定出资期限产生确认或信赖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其主张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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