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1月2日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此文章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也迪律师解答】
事实上,很多人是将“出轨”与“与他人同居”搞混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民法典》中的“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出轨”所涵盖的范围就广了,出轨区分为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如果只是精神上出轨了,没有实际的行为,法律是不会对其进行评价的。并且对于“出轨”来说,“一夜情”也是出轨,“包养第三者”也是出轨,但很明显,“包养第三者”可能构成“与他人同居”,但单纯“一夜情”完全不属于《民法典》中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单纯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并非应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