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占股百分之15,经股东会同意,刘某将全部股权作价900万元转让给周某,约定股权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支付150万元,第二期支付200万元,第三期支付250万元,第四期支付300万元。周某经刘某催促逾期仍不支付第二期款项,后刘某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后,周某当天便支付了第二期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但是刘某均退还。请问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由此可知,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二是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三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的买卖标的是股权,周某受让股权是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经济利益,并非满足生活消费。另外,周某与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尚能实现,不宜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