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不迁出村集体的妇女,还能领取土地补偿款吗?】
时间:2021-12-08点击率:1334地点:


刘某与张某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张某所在的村集体,并申请到了新土地,成为该集体的成员。五年后,两人离婚,刘某的户口未迁出。刘某再婚后,村集体便以其在该村无住所也未居住在村里为由,拒绝向其继续支付每年的土地占用补偿款。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若刘某再婚后并未在新的村集体取得承包土地的,因其户口仍在该村,且已分到的土地不具有应该被收回的情形的,刘某仍属于该村集体的成员,并不因为与张某离婚而丧失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另外,刘某自离婚后不再生活在该村,这属于居住形式的问题,并不导致失去村集体成员资格,因此,村集体行为欠妥,应向刘某补足之前的款项。需要强调的是,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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