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书》,因长期加班,刘某在入职半年后提了离职。离职后刘某便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半年内的全部加班费用。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因此,公司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刘某工资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