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利事务所与某公司签订《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在该合同存续期间,专利事务所基于公司提供的素材撰写了六份专利申请文件。后双方合同期满,公司未继续委托专利事务所递交专利申请,也没有支付约定的撰写费。后专利事务所得知公司已自行将这些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了六件实用新型并获得授权。现专利事务所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也迪律师解答】
《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涉案专利申请文本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专利申请文本由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几部分组成,其中,关于对专利技术方案的表述,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说明书附图可以认定为产品设计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受著作法保护,并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仅限于其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而非其实用性部分,具体到本案中,专利事务所不能限制他人对类似情况的实用性表达,也不得因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而阻碍信息交流和科技发展。但是该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对事务所著作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