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张某因盗窃被判入狱,狱中向狱友学习了不用钥匙,只要接线打火便可将车子开走的盗车技术,出狱后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没有找到正当工作,想起跟狱友学的盗车技术,利用该“技术”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被捕。
罪犯刑满被释放后,有回归社会的权利,国家也鼓励、支持罪犯回归社会正常生活,但这不是说“直接一笔勾销”,罪犯仍需主动积极拥抱社会正常生活,不思学习一技之长,而利用狱中学到的犯罪方法再进行犯罪的,显然不属于积极拥抱社会。
此外,张某这个狱友向张某传授盗车技术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即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论无论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该狱友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