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股东兼公司副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现刘某向法院起诉,表明其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查看遭拒,知情权受损。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因此,刘某若需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先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在书面申请遭拒后,才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若公司以刘某查询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的,则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规定,证明股东存在以下情形:(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任职情况等因素不是否定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法定条件。股东与公司职务的双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条件亦不相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只要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并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其就应当有权行使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