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小邱成了别人的“媳妇”,在同居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后又因彩礼返还争议起诉,法院发现小邱竟还是未成年人。
这段婚姻在法律层面看,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规定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因此,小邱的此段“婚姻”完全属于无效的婚姻,并且,小邱应该没有领结婚证,因为民政部门在发放结婚证时会进行审核,小邱不具备领取结婚证的条件。
即便不考虑该婚姻的效力,婚约即订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也就是说,无论孩子是否成年,结婚都是其个人自由,父母无权为孩子订婚,订立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