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据报道,是乘客乘坐出租车自己忘了把手机落在了车上,后双方协商司机将手机送过去,乘客给80元“好处费”,但司机送到后乘客却觉得费用不合理不愿意给钱了。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就这件事来说,乘客自己将手机遗忘在车里,且已经下车,司机也已经开车走了的时候,这手机就变成了乘客的遗失物。
在司机发现乘客遗失的手机的时候,属于拾得了他人所有的遗失物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此,司机是有妥善保管、返还所捡拾遗失物的义务的。
但,遗失该物品并非司机的原因,严格来讲司机仅负有及时通知乘客来领取的义务,而没有将手机送过去的义务,在我看来,这所谓的80元“好处费”应该是油费以及给予司机误工的补偿。
如果怕遇到这种情形,可以在拾到物品后直接交给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只要妥善移交给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便不再负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的义务,不必与遗失者直接联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