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1-09-17点击率:911地点:


刘某对某科技公司有经生效判决认定的100万债权,且已对该公司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偿还借款(科技公司以车辆做了抵押并进行了登记)。后法院解封车辆并进行了拍卖,刘某能否以后判决侵犯自己的合法利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刘某不是张某与科技公司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享有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对后一个判决中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刘某基于与科技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享有对科技公司的一般债权,但是并未与后一判决的判决的事实认定及结果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具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第二、即便刘某满足主体资格,还需要满足实质条件,即提交证据证明后一个判决的内容全部或部分错误,且损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后一个判决客观上导致被查封的汽车解封,但该判决并未损害张某的债权,也非因为该判决内容错误导致刘某不能对执行标的进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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