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破产清算公司的债权人,我对张某以生效判决确认的数额有异议并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未接受我的异议,请问我可以申请再审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债权人提起再审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您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并非是张某与公司相关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仅能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且案外人在两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再审:(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再审;(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案外人不服该裁定并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误并损害其权利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