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交警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人予以罚款的属于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普通程序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像此次事件中当事人在场的话,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而除此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罚执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能自行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且罚款数额在二十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另一种是在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困难,并且当事人主动提出要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因此,若网友举报情形属实,该交警的做法确实违法。但后续勉县公安局对该事件已作出情况说明:“网友谢某称急于上班,主动请求辅警代缴付款,且民警已经出具了处罚票据,后续该款项也已缴纳至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