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半年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增资的决议,但是会议的召开没有通知刘某,决议上的签字也是伪造的,请问刘某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案中,公司并未实际通知刘某参与股东大会,且伪造其签名造成他的股权份额进一步缩水的行为,该决议对刘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其他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刘某知晓并在股东会上签名同意公司增资的情况下,该增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有股东刘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之后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金额应予撤销,刘某的持股比例不变。建议刘某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