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区别在哪?】
时间:2021-09-06点击率:914地点:


新闻中总是会报道有人被“限高”了,有人被列为“失信”了,这有什么区别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对于被列为“失信”的人,不仅仅是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还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信用惩戒的功能):(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限高措施是没有期限的,只有在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或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时,人民法院才会解除限制消费令。但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第三、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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