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私自处分财产,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1-09-02点击率:957地点:


张某系某破产清算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近期私自出售了公司名下的全部房产,已经实际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请问张某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本案中,管理人的行为系对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可知,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对管理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债权人仅享有有限的监督权,且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若管理人在处置资产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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