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投资公司、某实业公司、某金融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张某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份额转让给金融公司。金融公司未履行,请问张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中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了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有限合伙企业部分并没有就“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规定,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可以参照普通合伙的相关规定。
第二、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因此,该《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张某请求继续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