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破产公司的股东之一,目前和管理人闹得不太愉快,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换管理人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对于具体情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①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5)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②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7)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更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