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闻报道,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后法院判决,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报道中提及,汤先生在起诉时已提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若还提交了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女方在庭审中仅口头反驳但未提交其他证据时又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汤先生的主张成立。
第二、《民法典》中虽然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是根据诉讼离婚的相关条文规定可知,起诉离婚不受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限制。
第三、报道中的孩子目前已经三岁多,目前孩子是否亲生暂无定论。假设孩子为亲生的,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与子女间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