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马某借钱600万元,约定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期两年,逾期一个月不还的,王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及全部律师费用,逾期利息也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王某到期未还钱,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全部利息,及40万元的律师费用。王某同意支付全部利息,拒绝支付律师费用,认为40万元律师费已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律师费用是否属于其他费用呢?(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裁判观点明确写道,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借款人当然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