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补偿金为他在职期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每月13号打款,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赔偿公司100万。后公司连续四个月未打款,刘某遂找了与前公司业务相似的公司入职,担任市场部经理。公司能否要求刘某赔偿?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是在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竞业补偿已超三个月时,是否就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约定?答案是否定的。但是,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违反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连续4个月未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刘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是得不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