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后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刘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钱10万元。因朋友家里有事,刘某又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钱20万元,现两笔债务都已经到期,王某将刘某和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请问这3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刘某是以个人名义先后向王某借款30万元的,此时,王某作为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出借的款项用于刘某的公司经营,并且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也由李某共享即可。从以上案情来看,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极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刘某借款20万元又转借给朋友的,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刘某的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的一方的借贷行为首先应当是合法的,借贷的数额也应当合理,但是合理的数额并不以数额的大小作为唯一、固定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