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法院起诉朱某,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朱某名下的小汽车。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自朱某偿还全部款项后,解封小汽车。朱某按时偿还,但刘某未及时协助解封。三个月后,买家李某欲与8万元购买朱某的小汽车,但因车辆无法过户未成交。经评估,小汽车价格为6万元,于是朱某起诉刘某,认为其行为侵权,要求赔偿2万元。
【也迪律师解答】
朱某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一、朱某所诉的损失为其出卖汽车的价款减去评估时车辆的价差,但是其出卖车辆的价款是依赖于买家李某实际将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实现,此时,这种权利我们一般称之为债权。二、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一般不保护债权,除非加害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并恶意侵权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的成立。三、刘某未及时协助朱某办理车辆解封手续,实际上也属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朱某应采取的措施是——向法院申请解封车辆,避免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出现不能过户的情形。四、刘某虽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并不会必然导致朱某损失的发生,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