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酷爱在家播放高分贝歌曲,严重影响了刘某的正常生活。经友好协商未果,刘某在两个月内先后报警6次,但是公安最后作出对王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处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2)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该行为客观上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
第二、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1)警告。噪声的危害与其他的对人身伤害的危害不同,有些情况下,只要及时停止其侵害行为,危害后果即可以停止发生,因此,本法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制止,对其行为予以警告。(2)警告后不改正的,继续其违法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最后很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