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因姐姐被打伤住院,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在未经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纠集百余村民来到县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看口号,不听从警察的劝阻,甚至打伤多名警察。
第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须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进行并服从安排。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注意: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否则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二、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