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今年58岁,是某保洁公司的职工。某个工作日上班途中,刘某在十字路口与小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无责任。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保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刘某今年58岁,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最大的问题就是,刘某是否还属于劳动者?如果不属于劳动者,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对于劳动者的年龄,我国目前劳动法律、法规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即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进行了明确,但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体的规定,亦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该条例调整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作出的答复,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刘某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