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第一: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问题中,父母名下的拆迁房尚未取得房本,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提问人夫妇名下。因此,即便起草了《赠与协议》,提问人夫妻也只是基于合同关系享有债权,而非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赠与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也就是说,由于房屋尚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涉案房屋的权利尚未转移,婆婆公公即便已经起草了《赠与协议》,在过户之前也随时可以撤销,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老公的弟弟。第三:鉴于此,建议赠与人婆婆公公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赠与协议》至公证处进行公证,而赠与协议的内容应当为提问者与其老公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此,根据《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