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时,也应具有向买受人提供与该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基于生活常识,在轨道交通隔音设施未安装及未安装完毕期间,地铁噪音势必会对周边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质带来一定影响。而孕妇及其胎儿,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二者的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相较于普通居民必然需要更优质的照顾和生活环境。刘某在孕前期因担心胎儿受到更多的噪音污染伤害,选择了不再居住新房而是另行租房,一方面刘某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因此,开发商理应对刘某支出的租金部分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刘某在意识到损害行为的持续性后,积极采取了其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变大。若刘某能提交开发商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而被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刘某的诉讼请求将更大程度上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