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未参与分公司与他人诉讼的,可以申请撤销判决吗?】
时间:2021-07-28点击率:964地点:

刘某向工商银行某分行借钱,某林业公司南京分公司为刘某出具了《担保函》,承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后刘某未还钱,经银行分行起诉,二审生效判决书确定了南京分公司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某林业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会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

第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也就是说,林业公司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而非第三人,不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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